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调研网!

首页

内蒙古公布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时间:2024-11-02 11:50:29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建、交通、文旅、卫健、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深入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某老年公寓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留样制度案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额济纳旗某老年公寓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留样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额济纳旗某老年公寓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规定进行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连浩特市某医院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二连浩特市某医院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二连浩特市某医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查验记录不够完善,缺少部分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某公司食堂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食堂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苏尼特左旗分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兴安盟科右前旗某幼儿园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科右前旗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科右前旗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厨房加工间货架上摆有1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1000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公司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准格尔旗某公司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食堂3名从业人员正在加工制作午餐,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为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zyxw/202410/t20241029_259837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aqsczxwang@tom.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