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郑州讯(记者耿记安)8月5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掺杂掺假、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侵权假冒等。
据悉,近年来,河南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着力净化农村食品消费环境,聚焦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应。
案例链接:
济源示范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2025年2月,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汾酒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立案调查,并将该起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贸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5年1月,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城乡接合部某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商贸公司职员在冷库篡改鲜牛肉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5.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信阳市潢川县某食品加工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及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2024年11月,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脱骨鸭掌及无骨鸡脚等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同时,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汝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2024年12月,汝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单冷雪花肥牛”产品中检出鸭肉成分、“牛奶羊肉卷”产品中检出猪肉成分和鸭肉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汝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丘市睢阳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统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绿茶案。2025年2月,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统一®”绿茶侵犯了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该商品为假冒产品,且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睢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乡市长垣市某食品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25年3月,长垣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素牛肉粒”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长垣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封市某温泉酒店中心未经许可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案。2025年3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温泉酒店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却利用自有设备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产品未检出有害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47万元的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遂平县某食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食品案。2024年12月,遂平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包装标签信息,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自制的“五香调味料”“明汇食品”等假冒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遂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漯河市某食品公司销售存放超过保质期的牛肉产品案。2024年12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在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冷库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排酸牛肉等牛肉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2.79万元的行政处罚。
许昌市禹州市某百货零售店虚假宣传案。2025年6月,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百货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某保健食品过程中,组织顾客观看宣传视频,现场对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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