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7月24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2025〕第 1 号),拟撤销你公司备案的陈春文的董事身份。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2025〕第1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
〔2025〕第1号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陈春文的申请,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将其备案登记为该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按照陈春文提供的线索,我局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案情,并取得了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0106民初3704号。根据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我局认为,2010年9月10日和2011年11月8日,你公司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事项未经表决,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你公司凭不成立的《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陈春文董事备案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备案的陈春文的董事身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撤销陈春文的董事备案,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君锋 周孝明
联系电话:0571-89762212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1021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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