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半年,全省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726件,同比增长23.02%,解决17523件,投诉解决率84.5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7.11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08件,加倍赔偿金额18.05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5864人次。 一、投诉基本情况 (一)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如图一所示),质量问题占30.13%,价格问题占15.4%,售后服务问题占14.57%,安全问题占9.14%,虚假宣传问题占8.87%,合同问题占6.19%,假冒问题占2.7%,计量问题占2.35%,人格权益问题占0.52%,其他问题占10.13%。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一所示),质量、虚假宣传问题投诉比重上升,安全、售后服务、合同问题投诉比重下降。 图一:投诉性质比例图(单位:件) 项目 2025年上半年 比重 2024年上半年 比重 比重变化 质量 6244 30.13% 4499 26.71% ↑3.42 价格 3191 15.40% 2421 14.37% ↑1.03 售后服务 3020 14.57% 3232 19.18% ↓4.61 安全 1895 9.14% 2568 15.24% ↓6.10 虚假宣传 1839 8.87% 1293 7.67% ↑1.20 合同 1283 6.19% 1177 6.99% ↓0.80 假冒 559 2.70% 497 2.95% ↓0.25 计量 488 2.35% 489 2.90% ↓0.55 人格权益 107 0.52% 173 1.03% ↓0.51 其他 2100 10.13% 498 2.96% ↑7.18 表一:投诉性质变化表(单位:件) (二)商品和服务类别分析 上半年,商品类投诉为13663件,占总投诉量的65.92%,与去年同期相比,比重上升1.04个百分点;服务类投诉为6648件,占总投诉量的32.08%,比重下降1.39个百分点;其他类投诉为415件,占总投诉数量的2%。 1、商品类 上半年共受理商品类投诉13663件(如图二所示)。食品类、日用商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首饰及文体用品类投诉量居前五位。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二所示),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量比重上升,首饰及文体用品类,农用生产资料类,交通工具类投诉量比重下降。 图二:商品大类投诉量情况图(单位:件) 项目 2025年上半年 比重 2024年上半年 比重 比重变化 食品类 4659 22.48% 3713 22.04% ↑0.44 日用商品类 1905 9.19% 1384 8.22% ↑0.98 家用电子电器类 1686 8.13% 1233 7.32% ↑0.82 服装鞋帽类 1626 7.85% 1117 6.63% ↑1.21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1053 5.08% 1203 7.14% ↓2.06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762 3.68% 626 3.72% ↓0.04 房屋及建材类 660 3.18% 530 3.15% ↑0.04 交通工具类 579 2.79% 519 3.08% ↓0.29 烟、酒和饮料类 574 2.77% 399 2.37% ↑0.40 农用生产资料类 159 0.77% 206 1.22% ↓0.46 表二:商品大类投诉量变化表(单位:件) 2、服务类 上半年共受理服务类投诉6648件(如图三所示)。生活及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类、教育培训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电信服务类居于前五位。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三所示),教育培训服务类,电信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上升,生活及社会服务类,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邮政业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下降。 图三:服务大类投诉量情况图(单位:件) 项目 2025年上半年 比重 2024年上半年 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及社会服务类 2417 11.66% 2477 14.70% ↓3.04 销售服务类 1103 5.32% 866 5.14% ↑0.18 教育培训服务类 550 2.65% 329 1.95% ↑0.70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 521 2.51% 364 2.16% ↑0.35 电信服务类 460 2.22% 296 1.76% ↑0.46 公共设施服务类 436 2.10% 344 2.04% ↑0.06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 382 1.84% 355 2.11% ↓0.26 旅游服务类 285 1.38% 252 1.50% ↓0.12 互联网服务类 171 0.83% 99 0.59% ↑0.24 卫生保健服务类 156 0.75% 95 0.56% ↑0.19 邮政业服务类 68 0.33% 76 0.45% ↓0.12 金融服务类 53 0.26% 42 0.25% ↑0.01 保险服务类 46 0.22% 43 0.26% ↓0.03 表三:服务大类投诉量变化表(单位:件) (三)商品和服务投诉细分情况 具体商品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如图四所示):普通食品、服装、首饰、食用农产品、化妆品。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四所示),普通食品、化妆品、服装、通讯类产品、装修建材投诉上升,首饰、食用农产品投诉下降。 商品类别 2025年上半年 2024年上半年 同比(%) 普通食品 1925 672 ↑186.46 服装 1150 723 ↑59.06 首饰 729 1088 ↓33.00 食用农产品 726 961 ↓24.45 化妆品 445 234 ↑90.17 儿童用品 426 374 ↑13.90 烟草、酒类 384 267 ↑43.82 鞋 382 302 ↑26.49 装修建材 357 231 ↑54.55 通讯类产品 338 218 ↑55.05 表4 投诉量居前十位的商品(单位:件) 图四:投诉量居前十的商品与去年同期对比图 具体服务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如图五所示)餐饮服务、远程购物、美容、美发、住宿服务、物业服务。与去年同期相比(如表五所示),公用事业、培训服务,物业服务、移动电话服务和店面销售投诉上升,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投诉下降。 服务类别 2025年上半年 2024年上半年 同比(%) 餐饮服务 890 1089 ↓18.27 远程购物 754 649 ↑16.18 美容、美发 445 369 ↑20.60 住宿服务 412 519 ↓20.62 物业服务 369 241 ↑53.11 培训服务 351 173 ↑102.89 移动电话服务 336 222 ↑51.35 公用事业 311 148 ↑110.14 店面销售 297 213 ↑39.44 保养和修理服务 278 235 ↑18.30 表五:投诉量居前十位的服务(单位:件) 图五:投诉量居前十的服务与去年同期对比图 二、投诉特点及热点分析 (一)质量问题投诉量增幅明显 上半年,共受理质量问题投诉6244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745件,增长38.79%。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产品有功能缺陷或性能与宣称不符;材料或做工低劣;产品具有安全隐患;产品耐用性差,使用寿命短等。 案例:2025年5月26日,常德市鼎城区消保委接到辖区居民肖先生投诉,称其购买的某品牌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卫生间浴霸、洗衣机受损。经查,该热水器购买于2023年,排除人为原因导致爆炸,系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后经多次调解,商家免费为肖先生更换一台新热水器,并补偿其损失。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类投诉仍然高发 上半年,共受理食品类投诉465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946件,增长25.48%。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虚假宣传等。 案例:消费者邓女士于5月29日中午在某蛋糕店消费19.9元购买了一盒古早蛋糕,食用时发现该蛋糕盒包装上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5月30日。后经调解,经营者道歉,并做出相应补偿。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医疗美容套路多 上半年,共受理医疗美容投诉213件。医疗美容涉及的套路主要有: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低价引流;编造虚假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历等。 案例:消费者朱女士在短视频和一些直播平台上频繁看到袪斑广告,只需要328元就可一次性祛斑,并配了大量的对比效果图。朱女士心动不已,便联系客服支付了9.9元定金后预约到店。结果做完后,朱女士发现根本没有任何改变,店家却说是由于朱女士肤质的原因,劝其做其它更适合的产品,并说一万多的产品可打折到三四千,朱女士感觉自己上当受骗后遂投诉。 提示: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需注意:先了解其资质,查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医疗机构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件;不轻信医疗美容机构的口头承诺,所有承诺要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划分责任归属;保持理性消费,不贪图便宜。特别是面对商家广告上的低价,要询问清楚流程和疗效后,再决定是否消费。 (四)未成年人赊账消费需警惕 未成年人消费呈现低龄化和多样化,主要包括游戏充值、短视频付费、网购等。甚至还有一些商家对低龄儿童进行诱导消费、赊账消费。这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周女士9岁女儿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从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期间在某店铺消费了春节收到的过年红包1000余元,并以赊账的方式在店铺欠款2999元。周女士怀疑商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要求商家清除赊账。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若消费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退款,但纯获利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行为除外。”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tx/xfzqybhx/202507/t20250707_33731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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