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意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泉州台商区安办决定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一、泉州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6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泉州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26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1.裁量阶次:A;2.适用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3.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泉州泽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作业的焊工陈丽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泉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2025年3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百崎回族乡莲埭村路段时,发现泉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向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莲埭村埭上某一层石头房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胡某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泉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叁拾陆元整(¥836.00)的行政处罚。
三、某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5月2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2台压力容器,产品类别:空气储气罐,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证。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4从轻情节,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3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福建省海峡某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5年3月1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海峡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福建泉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中,施工电梯司机文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并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人数较少(通常1-2人),未造成实际安全危害后果,且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整改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对福建省海峡中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限期整改。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s://yjt.fujian.gov.cn/zwgk/dtyw/gdyj/202511/t20251128_70400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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