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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12-09 18:48:54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于12月4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近年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做法,对2010年制定出台的原条例作了全面修改,着力破解制约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为切实提高防范和抵御重大安全风险能力,全面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健全管理与指挥体制,构建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新格局。《条例》设置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系统规定,破解原有体制中存在的条块分割、协同不畅等问题,着力构建权威高效的指挥体系。《条例》压实了属地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负首要责任,并对跨区域事件管辖与风险联防联控作出规定;明确了应急指挥机构作用,规范其设立、人员组成及统一领导、协调职能,并对专项指挥机构作出规定;明确了基层职责,规定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加强了军地联动,要求建立健全与驻地部队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在灾情勘测、资源投送、现场救援等方面的协同。

  聚焦基层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为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条例》从技术支持、基层能力建设、人才保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条例》强化了科技赋能,要求政府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风险识别、预警预报、指挥决策等环节的应用,鼓励应急机器人等技术攻关,并规定构建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镇村直升机起降点布局与无人机应用;加强了基层应急能力建设,要求政府从人才、装备、培训等方面支持基层;强制规定乡镇、街道及自然灾害易发村、社区至少设置一处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层配备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终端;在预警后向重点乡镇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加强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求政府制定规划,建设专业队伍,培育社会应急力量并纳入调度范畴;规定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建立基层救援队伍,易灾地区乡镇街道应有应急救援力量;还对队伍保障措施作出规定;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社会动员机制,依法组织各方参与,对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捐赠与物资储备,并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强化应急准备,夯实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基础。扎实的应急准备工作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基础。《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强化以下环节: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职责,将“一页纸”预案等经验上升为制度,要求乡镇、街道、村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应急设施,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明确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规定管理维护职责;健全风险评估与危险源管理机制,要求开展突发事件规律研究,完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制度,相关信息需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公布;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储备制度,加强基层储备点建设,明确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方式,规范紧急采购;保障应急通行,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快速免费通行;强化通信保障,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此外,《条例》还对财政、能源保障及保险制度等作出规定。

  守牢安全底线,完善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条例》牢牢把握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着力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条例》建立健全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加强监测网点建设,对高风险领域实施实时监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构建覆盖广泛的传播网络,并对特殊人群及场所明确有效传达方式;建立健全了应急响应与处置制度,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明确各方责任,完善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应急征用及个人信息收集规范等机制;完善了事后恢复与重建规定,要求及时解除应急响应,制定恢复重建规划,依法给予政策扶持、补偿补助,做好过渡性安置;细化了法律责任,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有关单位违反应对措施等行为,依据上位法明确相应责任,以强化制度刚性。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省应急管理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指导和保障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升全社会抵御风险的整体能力。


原文链接:http://yjgl.gd.gov.cn/xw/yw/content/post_4810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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