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巩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推动工贸、危化行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第二批工贸、危化行业5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固阳县某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15日至18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固阳县某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公司“铸钢件铸造生产线及配套原料综合利用技改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安全设施设计未进行评审备案即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氧气站空气分离塔1座、氧气氮气氩气储罐各1个,7000立方米煤气储柜1座,3号铸造车间已建成厂房,内有建设中的2台AOD精炼炉、2台40t中频感应熔炼炉及AOD炉壳修理区、铁水运输轨道等,项目未批先建。2.公司员工武某、常某无电工操作证,2025年1月1日至4月15日长期从事电气作业,如:2025年4月5日在2#冷却塔东实施更换电机、接电作业。3.按照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公司2025年1月4日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员工梁某树缺席未参训,后期一直未补训。4.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员工白某班组级教育时间为2025年4月3日至5日,但对应班组教育考试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员工李某霞部门级教育登记成绩为98分,实际试卷考核成绩为92分;公司级考试卷员工苏某荣选择题第3题计分错误(第三题考核题目和作答均一样,但考核扣分为3分、6分不等)、张某明卷面分数为78分记录为82分、陈某莲卷面分数为84分记录为86分。 5.厂区铁水运输线交叉道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栏及信号灯。6.公司铸一车间退火炉煤气排水器22085-01水封高度为2000mm水柱,低于30kPa要求。烧结车间主抽风机室内未设置烟气泄露监测报警装置。5号、8号高炉的泄灰仓设置的固定式CO监测报警器表头均使用塑料纸包裹,妨碍正常观察数值,且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维护。7号高炉炉前会议室未设置固定式CO监测报警器。7号高炉卸灰平台未设置固定式CO监测报警器。7高炉热风炉操作室未设置固定式CO 监测报警器。煤粉制备车间磨煤机入口热风炉未设置氧气含量连续监测报警装置。煤粉制备车间制粉系统未设置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无自动充氮、自动停机安全连锁。烧结车间进入烧结机厂房的煤气管道阀组平台未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无吹扫置换气源。7号高炉炉顶放散装置违规设置于手动状态,无法实现自动放散。7.公司9个煤气排水器均未进行年度压力试验。8.公司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保单投保人数82人,2024年5月14日-2025年5月13日保单投保人数118人,以上共计投保人数为200人,未能覆盖公司610名全体从业人员。9.烧结车间主抽配电室高压绝缘手套无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未进行检验,验电器未检验。10.公司未对相关方物流运输单位内蒙古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2家外包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11.公司2024年度未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2025年也未将相关专题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12.4月16日上午张某、李某军等7人在煤气发电厂区域从事水管焊接作业,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四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9条C裁量阶次、第26条C裁量阶次、第16条A裁量阶次、第17条B裁量阶次、第37条A裁量阶次、第38条C裁量阶次、第39条C裁量阶次、第59条C裁量阶次、第55条A裁量阶次、第58条C裁量阶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三档、第三十三条一档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合并作出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对包头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0日至18日,包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包头市应急管理局举报事项登记表,对包头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南侧墙外电石渣坑库院内简易仓库存放丙烷气瓶234瓶,其中含液体气瓶96瓶)。丙烷属于甲类危险品,该公司储存丙烷的简易库房并不具备储存条件,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范某强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16日至18日,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内蒙古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的承包单位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3月22日申请开展的高处作业(作业证编号G20250322),作业人王某伟、刘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2025年3月23日申请开展的动火作业(作业证编号H20250323),作业人王某伟未取得熔化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内蒙古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经调查认定,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条C裁量阶次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内蒙古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副总经理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夏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设备主管任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乌海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4月1日,乌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移交对乌海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查问题:企业2025年3月22日锅炉房氢气探测器高报警三次,查看《固定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记录》中无处置记录;企业2025年1月26日氨气探测器、氧气探测器故障报警,查看《固定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记录》中无处置记录;企业浓缩釜进蒸汽管道调节阀气源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无联锁摘除作业票;企业硫磺存放在丙类库,未按照设计要求存放在乙类危废库。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7条B裁量阶次、第40条A裁量阶次、第151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对锡林郭勒盟某锌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8日至19日,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联合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林郭勒盟某锌业有限公司开展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化学水处理厂房北侧乙炔瓶存放处未设置报警装置,原料仓上料运输皮带未设置急停装置,干吸工段循环泵房内电动葫芦无防脱钩。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人数为66人,公司实际人员75人,未全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条C裁量阶次、第59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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