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遇烂尾、开发商违约交不了房,想退房却被售楼处告知“必须先还清房贷”?不少购房者陷入这种两难困境,殊不知这都是销售的忽悠话术,法律早已明确给出“退房卸贷”的解决方案,咱老百姓别再被坑!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就给大家讲清楚。
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可一并解除;开发商需退还首付和已还贷款本息,剩余贷款由开发商直接偿还银行,购房者无需再背负债务。
买房涉及两个独立合同: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与银行的借贷合同。若开发商无法交房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先解除买卖合同;因购房目的落空,贷款合同也可同步解除。法院多起判例已确认,购房者无过错时,剩余贷款由开发商承担。
销售之所以谎称“先清贷”,本质是怕退房占用资金、影响业绩。记住三步解套:一是书面发函开发商解除合同,保留送达凭证;二是同步通知银行停供并办理解押,避免征信受损;三是若开发商15日内拒不退款,可起诉要求解除双合同、返还全部款项。
法律早已为购房者撑腰,别被忽悠妥协。若你遇到退房难、房贷纠纷、开发商违约、烂尾楼维权等法律问题,随时联系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专业团队为你答疑解惑、助力依法维权。
【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诚聘住建调查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010-56278284、010-53386795、010-5623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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