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028号建议提出的“关于新建住宅强制预留逃生通道和设施”等内容,住建部作出答复。
条件成熟时,适当提高住宅建筑防火标准
答复中提到,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0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这是基于我国现阶段技术经济条件和住宅管理水平做出的。此外,《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对灭火器有检查、维修、报废均有明确规定。
如果新建住宅设置灭火器安装位置,将灭火器做为住宅标配,除需要考虑建筑空间和经济性外,还涉及到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问题。如果维护管理不到位,则灭火器形同虚设,甚至产生误导。对于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或城中村住房等,难以实现。
住建部将组织标准编制组进一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适当提高住宅建筑防火标准。
住宅建筑火灾中,电气火灾占比最大
答复中提到,住宅建筑火灾中,从事故原因看,电气火灾占比最大,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较大火灾越来越突出;从火灾伤亡看,老年人以及瘫痪、残疾等特殊群体火灾伤亡占比较大针对电气火灾,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可从增设电动车室外充电设施,逐步提升住宅电气线路(涉及老旧小区改造)和电气设备安全等方面采取措施。针对老年人等伤亡问题,可以考虑设置独立式燃气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器,同时也涉及到维护管理问题。
此外,在答复中还提到,我国现阶段住宅不仅解决 “居住”基本需求,同时还应兼顾“防盗”“隐私”等需求。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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