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获悉,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新的《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重点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如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将不再经企业手。未开立监管账户、未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企业,行政审批部门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办法指出,预售人(房企)与预购人(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购人要凭预售人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此外定金、首付、房贷等都要签订相应合同,并由预售人出具相应通知单后,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售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办法强调,预售人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材料的;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新办法要求,监管银行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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