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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市港口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2-03-10 15:23:11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港口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委遵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港口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

  二、港口经营者应按照天津港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经营场所。

  港口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者开展代收代付业务时,应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如标准难以确定,应标明据实代收。不得在代收项目标价基础上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港口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

  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等。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

  四、港口经营者和港口行业相关协会要自查自纠有无下列禁止性价格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港口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服务的价格水平;

  2.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3.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4.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5.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6.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7.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港口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服务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服务;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服务;

  3.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价格条件;

  4.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5.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港口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6.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7.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8.不明码标价的;

  9.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10.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11.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3.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搭车收费,从中谋利的;

  14.只收费不服务的;

  15.在收费目录清单外另行收费的;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1.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2.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3.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五、港口经营者和港口行业相关协会如不遵守有关规定,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港口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港口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港口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港口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业协会组织港口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港口是天津的战略资源、优势所在。天津市港口环境的降费提效优化环境,事关天津的高质量发展。希望港口经营者从提高天津城市竞争力、建设北方国家航运核心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国家战略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措施,带头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为打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健康高效的一流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hdpt/cjwtyxfts/202007/t20200720_297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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