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36359790(1-1)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正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纤罚〔2021〕1号 |
案件名称: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学生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学生服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未对学生服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记录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1.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10套学生服,合格证标注为一等品,经我局执法人员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10套学生服,合格证没有标注制造商名称、地址,学生服没有耐久性标签(水洗标识); 3.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从浙江绍兴昱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面料没有进货检查验收记录。 |
行政处罚决定: 1.对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学生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600元,没收不合格学生服产品10套(含抽取样品4套)。 2.对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学生服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予以责令改正。 3.对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未对学生服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记录,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9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一、对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学生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1.《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学生服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 处罚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三、对合肥市恒达服饰有限公司未对学生服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记录。 处罚依据: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对学生服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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