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相较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更宽松,更倾向于消费者。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温习温习呗!
一是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相较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增加了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发动机或者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家部委的汽车三包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只能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而不是整车更换或者退货。
二是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五万公里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条件是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修订后的消保条例不要求“同一”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规定的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情形为:出现因质量问题,发动机整体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两次后、变速器整体或者其主要零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两次后、发动机和变速器整体合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车桥、车身的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分别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家用汽车产品进入广大普通消费者家庭后,家用二手汽车交易也随之兴起。家用二手汽车交易日渐增多,消费争议频发,家用二手汽车经营者出现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等不诚信行为。针对大部分家用二手汽车销售都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约定不明确,处理难度大,消费者维权困难等情况。条例第四十四条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家用二手汽车经营者对二手汽车全面核查、检测义务,并将核查、检测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使二手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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