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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降低初创企业住所“门槛”

时间:2022-03-10 20:12:09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近年来,由于写字楼、门面等商业用房成本不断上涨,“住改商”要求较严且对部分行业有禁止性要求,导致场地资源供给紧张,制约了小微、初创企业的发展。为此,我市部分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集群注册改革创新试点,先行先试积累改革经验,有效解决了部分小微、初创企业的场地问题。

  经过前期的探索积累,集群注册的登记程序要求及后续监管措施已趋于成熟。为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市场监管局印发《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全市集群注册登记工作进行规范指引。《暂行办法》的印发实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创业具有积极作用。

  《暂行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违法建筑、住宅等4类建筑不得作为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同时规定全市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可作为集群市场主体托管机构。二是简化登记材料。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登记表即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以区分一般市场主体和集群市场主体。三是强化监管措施。细化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责任,对超过30%集群市场主体失联的托管机构暂停办理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对未按规定年报或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sj/202201/t20220125_10340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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