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乐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GL6R9B |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梅俊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2〕3号 |
| 案件名称:安徽乐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
|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0年9月份以来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地人和酿酒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共代理6件外观专利,收取代理费5250元、支付专利申请费用450元。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退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地人和酿酒有限公司尚未授权的专利代理服务费4000元。共计违法所得800元。 |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1600元。。 |
|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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