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湖南省消保委诉贺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支持起诉。这也是我省首例由消保委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贺某系平江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贺某先后两次以个人名义到河南省购进口罩共计24.6万个,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款共计297110元。经检测,贺某购买销售的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 2020年12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贺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下旬,湖南省消保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将贺某及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 因贺某还在服刑期,且疫情防控需要,经征得多方同意,合议庭决定采取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审理。 受湖南省消保委委托,岳阳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郭同兵,湖南省消保委律师团成员、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亲辉代表湖南省消保委出庭。在庭审现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小文任审判长,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刘学如、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升、湖南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卫以及媒体代表等在旁听席参加旁听。 庭审中,贺某对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对消费者构成侵权、是否该受到惩罚性赔偿以及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提出异议。围绕这三个方面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庭审过程中,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发表了支持湖南省消保委起诉及其诉求的意见。 经过两个小时庭审后,因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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