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丰泽区通报一起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法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各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自觉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健康运转、安全发展。
2024年4月2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普贤路墩后工业区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未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台账记录,该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未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的需要。
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sgxxgk_gb/lhcj/202405/t20240522_64531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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