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厦门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执法队员对厦门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和纺织机房疏散通道杂物堆积,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执法照片一张。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贯彻《厦门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及《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决定从轻处罚,给予该公司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和安全经理叶某二人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dtyw/gdyj/202411/t20241115_65678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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