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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竟不清楚有无矿领导带班制度——湖南局监察执法二处执法见闻

时间:2024-12-11 02:20:54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监察员说。

  “我记得《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也有类似要求,没有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怎么突然罚那么多钱?”矿长很快翻出了“证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是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新旧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新的。”监察员解释。

  这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二处近日在辖区一处升级改造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的一幕。

  当天出发前,监察执法二处副处长吴东楠组织监察员开展安全风险研判,确定检查这处升级改造煤矿。

  来到该矿后,监察员按照监察方案分成两组,分别对地面、井下开展执法检查。

  “此前,你矿有哪些重大安全风险,施工监理是哪里的,你们是怎么管理的?”吴东楠问该矿矿长李某。

  “我矿原来是县属国有煤矿,日常管理严格,已多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连工伤都没有……”李某回答。

  监察员下井,来到一个掘进工作面,随机询问一名矿工:“现场带班领导是谁?”

  “今天这个工作面的带班领导是黄某某。李矿长平时每天都和监理方下井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矿工回答。

  “我们去监控中心看看。请你把矿井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监理方的相关任命文件、人员工资发放表、社保缴纳资料拿给我看看。”吴东楠对李某说。

  在监控中心,一名监察员边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边说:“没有发现今天带班下井的黄某某的轨迹。能把你们的带班下井制度、月度带班下井计划表拿来看看吗?”

  监察员的问话,让李某紧张起来:“管资料的人生病了……不在矿上,带班下井制度锁在他办公室里。”

  “张贴在井口的月度带班下井计划表里的谭某某,他的轨迹也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上看不到,这是怎么回事?”监察员继续问。

  “现在是改扩建阶段,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可能坏了……”李某说。

  “李矿长,你的带班下井情况和计划表看起来一致……”监察员说。

  李某说:“我们一直按照带班下井计划表下井的,不太清楚有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也没有核实实际带班下井情况与计划的差异。”

  “作为矿长,你不清楚带班下井制度,还冒险组织升级改造?请你们立即撤人,停止作业……”吴东楠说。

  几日后,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矿处罚款14万元。

  “因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认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既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也造成不应有的风险隐患,不值得更不应该。”李某拿到决定书时懊悔地说。(覃猛)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xw/dfdt/202412/t20241210_5146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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