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调研网!

首页

美兰区海甸岛美丽沙路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8-11 10:27:44来源: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2025年6月3日17时40分,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西路与美丽沙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发生一起机械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事故。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提级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口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美兰区海甸岛美丽沙路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燃气泄漏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区政府、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为海口市海甸岛片区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拟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小区地块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易涝积水点改造工程及智慧水务工程。其中改造排水管网总长度约78.4km(雨水管网长约49.4km、污水管网长约29km),小区雨污分流配套21公顷,易涝积水点改造及智慧水务工程搭建等附属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是海口市美兰区水务局,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中标承建单位是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该项目已于2024年10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4年10月18日报美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施工备案,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金额为689613303.68元。该项目计划施工工期为2025年1月12日至2027年1月12日,曾于5月2日发生埋地电力管线迁改施工挖破供水管道的事故(以下简称“5·2”事故),此次事故发生在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管网施工标段6(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西路与美丽沙路交叉路口西南角路口)。

  (二)涉事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海口市美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美兰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汪晓懂;注册地址:海口市振兴路8号美兰区政府办公楼1212室;机构性质:机关单位。

  2.代建单位:海口市美兰区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旅投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竣;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注册地址:海口市琼山大道食品工业园海口泉涌水产冷冻加工厂;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范围:旅游业务,酒店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汽车租赁等。

  3.施工总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葛洲坝集团);法定代表人:谭华;登记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央企);住所: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经营范围: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全过程或分项承包国内外、境内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工程的投资开发;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农林牧渔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金属结构、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销售;煤炭批发经营,金属结构压力容器制作安装,运输及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普通货运(限分公司经营)等。(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4.项目施工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岛管网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具体负责海口市海甸岛片区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施工管理;负责人:陈阳;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海甸岛五西路47号铱海楼8楼;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

  5.劳务分包单位: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建;住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287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特种设备制造;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城市公共交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等。

  6.监理单位: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顺韵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德贵;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10层1006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局。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等。

  (三)事故涉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谢威,男,身份证号:430281XXXXXXXXXX12,系东昇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2.刘炳,男,身份证号:522530XXXXXXXXXX78,系东昇公司现场挖掘机司机。

  3.任廷瑞,男,身份证号:522229XXXXXXXXXX18,系东昇公司现场施工工人。

  4.姚泉平,男,身份证号:350181XXXXXXXXXX73,系东昇公司项目负责人。

  5.刘明建,男,身份证号:350127XXXXXXXXXX10,系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

  6.陈阳,男,身份证号:420922XXXXXXXXXX13,系项目部负责人。

  7.饶和平,男,身份证号:422201XXXXXXXXXX36,系项目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

  8.马海竣,男,身份证号:460100XXXXXXXXXX15,系美兰旅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9.陈代国,男,身份证号:513022XXXXXXXXXX57,系美兰旅投公司副总经理。

  10.屈德贵,男,身份证号:510521XXXXXXXXXX96,系中天顺韵公司法定代表人。

  11.吴国飞,男,身份证号:460100XXXXXXXXXX17,系中天顺韵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四)事故涉及机械设备

   机械品牌:龙工LG6090,机械类型:挖掘机,机械PIN码:>LFW0090EKM0039338<,生产日期:2021年10月。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27元,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6月3日14时30分,东昇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谢威配备一台挖掘机,带着挖掘机司机刘炳和施工工人任廷瑞在距事发地点(海甸六西路与美丽沙路交叉口西南方向)15米处,探挖供电管线,连续探挖3处。17时,转到事发地点探挖燃气管道,谢威未按照地下燃气管道技术交底单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指挥刘炳用挖掘机开挖、任廷瑞用洋镐松土铲土,轮流施工作业。17时40分,在距离地面1.8米处,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挖破了燃气管道(ø160mm PE管),造成燃气泄漏。谢威立即拨打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齐美电话报告燃气泄漏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与评估

  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后,谢威17时48分电话向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人员黄齐美报告,然后与刘炳、任廷瑞一起疏散人群;18时2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海甸消防站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8时9分,人民街道专职站和海甸消防站到达现场后做好警戒和现场安全管控,并用水枪进行稀释;18时12分,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抢险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抢险;18时16分,关闭阀门,消防站继续出水稀释;18时18分,险情得到控制。21时5分,修复被损管道并恢复通气。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造成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未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问题。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东昇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谢威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组织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规指挥挖掘机司机刘炳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2.间接原因

  (1)东昇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擅自组织施工,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葛洲坝集团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其项目部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落实《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岛管网工程施工项目部相关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岛管网工程施工项目部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不到位、未督促东昇公司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东昇公司挖掘机司机进行备案管理、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发现东昇公司违规作业并予以及时制止,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3)中天顺韵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进行旁站监督,在项目监理巡查过程中未发现东昇公司违规作业并予以及时制止,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美兰区海甸岛美丽沙路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燃气泄漏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使用机械探挖造成燃气管道泄漏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美兰旅投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美兰区水务局对美兰旅投公司、葛洲坝集团及其项目部和中天顺韵公司的项目现场施工管理监督不力,“5·2”事故发生后,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压实参建各方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三)美兰区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深刻汲取“3·18”、“4·16”、“4·22”和“5·2”事故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整改措施,造成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责任。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谢威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施工范围内地下存在燃气管线,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违规指挥刘炳使用挖掘机探挖,性质恶劣。

  2.刘炳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施工范围内地下存在燃气管线仍违规使用挖掘机探挖。

  3.任廷瑞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施工范围内地下存在燃气管线,未制止刘炳违规使用挖掘机探挖行为。

  以上3人故意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美兰区政府、美兰区水务局、美兰旅投公司等单位涉事相关责任人建议转相关单位追究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刘明建,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2.姚泉平,东昇公司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五)(六)(七)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3.东昇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对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顶格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4.陈阳,葛洲坝项目部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5.饶和平,葛洲坝项目部副总经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六)(七)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6.葛洲坝集团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其项目部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其项目部对东昇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综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7.屈德贵,中天顺韵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8.吴国飞,中天顺韵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9.中天顺韵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东昇公司违规施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10.美兰旅投公司履行项目代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违规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美兰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美兰区水务局向美兰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美兰区政府约谈美兰旅投公司。

  3.美兰旅投公司按公司规定对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一线施工现场巡查。葛洲坝集团和东昇公司要严格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葛洲坝集团及其项目部要严格督促其按计划安排施工,强化对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备案管理,施工前要切实做到对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东昇公司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地下燃气管道技术交底单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前必须提前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旁站指导,严格按制度规程操作,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中天顺韵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事故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二)强化部门行业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所有水务项目巡查管理,尤其是涉城镇管道燃气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严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再次发生。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执法,增加执法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野蛮开挖破坏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坚决不放过,坚决依法严查重罚,涉嫌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抓共管,严防燃气泄漏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美兰区政府要深刻汲取燃气管道泄漏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涉及燃气、水、电、国防光缆等地下管道管线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做到底数清,措施明。充分发动街道社区力量在公共场所发放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册、海报等,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畅通监督和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发现野蛮开挖等违规行为要积极举报,营造全社会关注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事故调查组

  2025年6月19日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