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2024年6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体育用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卫生间下水井等共计7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也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罚款2000元。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并且具有隐蔽性,容易发生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事故。工贸企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是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基础,如果工贸企业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这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应按照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处罚,不宜再对“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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