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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维护旅游市场广告秩序“十要十不准”的通告

时间:2025-09-16 21:20:47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守护“山宗水源 大美青海”良好旅游形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维护旅游市场广告秩序“十要十不准”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要遵循公序良俗,不准导向失范。旅游市场广告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应积极向上,摒弃不良导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二、要坚持诚实守信,不准虚假宣传。旅游广告内容应真实可靠,关于旅游景区(点)的描述、设施、服务等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虚构旅游行程或隐瞒风险,不得采取虚构原价等方式诱导消费者与之交易。

  三、要表达准确清楚,不准模糊宣传。广告中对商品的功能、产地、成分、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采取模糊的、易使人产生歧义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其与之交易。

  四、要确保可识别性,不准混淆视听。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在直播、团购、旅游出行等线上平台以“网红探店”“达人种草”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各线上平台发布竞价排名旅游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要维护国家尊严,不准损害国家形象。旅游商业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六、要尊重民族习俗,不准借宗教营销。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尊重民族习俗和文化传统,不得含有民族、宗教歧视的内容,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七、要恪守事实基准,不准夸大虚构。食用农产品、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夸大商品的功能、性能、质量等;不得宣传或暗示具有保健、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严禁虚构悲惨人设进行“卖惨式”营销。

  八、要避免特供专供,不准怂恿饮酒。酒类广告不得使用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九、要树立生态理念,不准妨碍保护工作。不得发布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十、要规范直播言行,不准漠视法律责任。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文旅及特产类商品或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全省旅游行业及广告经营主体要自觉遵守“十要十不准”规定,规范广告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理性消费,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195BC41A-EF01-4CCE-A01D-DC3E103C7B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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