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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时间:2025-10-27 20:20:46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发包人、承租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全过程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郎溪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郎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郎溪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户外安装作业时,未与负责施工安装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郎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宗某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马鞍山市雨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某设备修理中心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马鞍山市雨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马鞍山市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租赁给马鞍山市花山区某设备修理中心,同时该修理中心将厂房分割转租给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交叉作业情形,该修理中心未对上述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修理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马鞍山市雨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修理中心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对该修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案例三:芜湖市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分割出租给王某、童某,但该公司未对承租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镜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原文链接:https://yjt.ah.gov.cn/xwdt/aqsc/150286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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