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6月26日,晋江市新塘街道执法人员对晋良社区某鞋业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将杂物堆放在4楼南侧疏散通道,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7月29日,晋江市新塘街道执法人员对上郭社区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将货物堆放在西侧疏散通道,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8月8日,晋江市新塘街道执法人员对杏田社区某鞋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将杂物堆放在加工厂二楼楼梯转台及左右两个安全出口处,安全出口全数被堵塞,未当场改正,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场所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sgxxgk_gb/lhcj/202509/t20250922_70130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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