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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时间:2025-12-29 20:28:2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作者:佚名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对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适用范围、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责任落实等作出系统规范,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制度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

  《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重大及以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作出制度安排。

  在组织实施层面,《办法》明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级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开展。对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生的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其他下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灾害事件,《办法》建立提级调查评估和挂牌督办机制。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公众高度关注,或者存在迟报瞒报、工程质量隐患、履职失职等情形的灾害事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级调查评估;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对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强化过程监督和质量把关。

  在工作机制上,《办法》对调查评估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明确成立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涉灾部门和灾害发生地政府参与的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组一般设置综合组、灾情组、处置组和管理组,从不同角度开展系统调查评估。

  在调查评估的流程上,《办法》明确了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的工作程序。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谎报瞒报灾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调查评估组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明确,对调查评估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违纪的党组织、党员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同时,《办法》对调查评估报告内容作出规范,明确应包含灾害情况、灾害防治、灾害处置、评估意见、具体事件、责任处理和措施建议等内容。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调查评估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并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制作警示教育片,深刻吸取灾害教训,提升防范应对能力。

  调查评估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mem.gov.cn/xw/gdyj/202512/t20251225_589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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