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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2起、行拘3人、收缴2587箱!海口严查严打→

时间:2025-12-29 21:46:41来源: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海口市自11月下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打非”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打非”工作开展以来,海口市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成立工作专班,强化部门联动,联合开展检查,全面整治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依托精准研判和线索摸排,通过检查督导、明察暗访、通报警示等手段,重点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查处。截至12月24日,共计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2起,行政拘留3人,罚款一万元,查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2587箱(件)。

  下一步,海口市将持续深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扩大“拉网式”排查范围,紧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突出问题,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实现“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同时,通过案例警示、宣传教育等方式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全力筑牢烟花爆竹安全防线,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违法案例一  

  2025年10月16日,海口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查处一起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2488箱(件),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两名当事人谭某、左某各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对非法运输单位罚款一万元。

  

  违法案例二  

  2025年12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派出所在海口市秀英区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99箱(件),并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当事人曾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安全提示

  烟花爆竹是特许商品

  生产经营都要有相应资质

  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隐患突出

  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售卖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特别提醒:严禁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关烟花爆竹各环节

  有哪些注意事项?

  

  

  

  

  

  

  


原文链接:http://yjglj.haikou.gov.cn/hksyjglj/hydt/202512/ba845ac7e55843d9ba46216630d151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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