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程施工领域,不少包工头签合同时,常被“仲裁一裁终局,比法院快”的说法打动,没细看争议解决条款就草草签字。可等到追讨工程款时,才发现踩了大坑,维权之路远比想象中艰难。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的住建调查员来给大家讲清楚这事儿。
仲裁的核心问题的是追责范围窄、流程反更繁琐。仲裁仅针对签字方追责,若业主未在合同上签字,包工头只能先仲裁总包,再另行起诉业主,不仅要交两遍诉讼费、仲裁费,耗时还比法院诉讼更久。而法院诉讼可一次性解决问题,《建工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将业主、总包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业主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承担责任,一次诉讼就能厘清各方责任,省时又省钱。
在此提醒各位包工头、实际施工人,签合同前务必擦亮眼睛,将争议解决条款修改为:“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别图一时“快”乱选仲裁,稳妥维权才能真正省时间、省成本,慢即是快,省即是赚。
若您遇到工程款追讨、合同条款审核、施工纠纷维权等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全国住房与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专业团队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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