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现将今年以来7起工矿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灵武市某有色金属冶化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违法等案。2025年2月26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某有色金属冶化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1.企业低压配电室,墙体的洞口和电缆沟均未封堵,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条、7.1.5.1条规定;2.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该单位属于制造业中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安环经理韩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夏某涂料科技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2025年7月4日,群众投诉举报,经联系公安、综合执法、属地街道等部门联合执法,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实,发现宁夏某涂料科技公司在立达国际水暖汽配城的多辆厢式货车上储存危险化学品(香蕉水)。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某油气销售公司某加油站安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违法案。2025年5月26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油气销售公司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1.卸油区车辆静电接地钳故障、线路破损;2.卸油口箱盖与箱体未设置跨接线、各卸油口应单接接地端子。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平罗县某加油站未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25年4月22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某加油站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换证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2022年4月14日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满三年,未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所提供的《平罗县某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NXZK-XZ-2025-074)系伪造报告。该行为违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5年5月8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群众举报事项时,发现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大武口区某家属院南400米)非法储存4桶(200kg镀锌铁桶)、164包(吨包)电石(碳化钙)。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固原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等违法案。接到群众电话举报,4月30日,固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原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不能提供新入职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2.经现场检查发现作业现场正在检修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齐某某64222119640429****)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处罚。
七、宁夏某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2025年4月9日,宁东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高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场地出租给某公司从事砂石料加工经营,但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督促整改承租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工贸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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