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0日,尤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纺织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活动,该公司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第1种判定情形,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纺织公司罚款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罚0.5万元。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dtyw/gdyj/202510/t20251020_70242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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